海外联盟营销服务协议
生效日期:2025年2月1日
【审慎阅读】您在点击确认本协议或申请使用海外联盟营销服务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海外联盟营销服务协议》(“本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限制责任、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以粗体格式特别标识的条款,您应重点阅读。
您点击接受本协议即意味着您账号所对应的法律实体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如您未取得授权,或您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任何不理解,或您不接受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点击勾选同意本协议并进入下一步的或已实际使用海外联盟营销服务,本协议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
协议背景、协议内容和效力
1.1 《海外联盟营销服务协议》(“本协议”)由接受海外联盟营销服务的速卖通平台注册卖家( “您”或“卖家”)与于中国设立的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于新加坡设立的Alibaba.com Singapore E-Commerce Private Limited( “速卖通”)共同缔结。
1.2 卖家已经签署《跨境商家统一工作台服务协议》、《全球速卖通免费会员协议》、《阿里巴巴交易服务协议》、《全球速卖通中国卖家隐私政策》、《速卖通商户服务协议》、《AliExpress.com Privacy Policy》、《AliExpress.com Terms of Use》等相关协议(以下简称“速卖通入驻协议”)入驻速卖通平台成为注册商家并使用速卖通平台提供的服务进行商品的销售。除本协议外,您还应遵守速卖通入驻协议。
1.3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速卖通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与营销服务相关的任何规则、细则、通知和公告等(“规则”)。前述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 速卖通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与营销服务相关的规则,并以在速卖通网站(含速卖通平台和/或其他由速卖通或其关联公司运营的平台)公示的方式通知卖家。相关变更在公示规定的合理期限后生效。如卖家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营销服务;卖家未立即停止使用营销服务或参与任何营销服务相关活动,即表示卖家已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或规则。
二、
定义
2.1 海外营销联盟:指主要盈利模式或盈利模式之一为"基于成功销售平台商品而收取一定比率佣金"(Cost per Sale,“CPS”)的海外广告联盟,包括域名为https://portals.aliexpress.com/的海外广告联盟平台("联盟平台")和速卖通其他提供海外营销服务的广告平台(与联盟平台合称“海外广告平台”),及在海外广告平台注册的推广信息海外发布者("海外发布者")。
2.2 速卖通平台:是指域名为www.aliexpress.com的电脑网页版、手机网页版及对应的移动版应用程序。
2.3 营销服务: 指速卖通协同海外营销联盟,对卖家指定的推广商品在海外实施推广等营销相关服务,具体服务范围以本协议第3.1条约定为准。
2.4 推广商品: 指卖家发布于速卖通平台,设定为或申请通过营销服务进行推广,并符合速卖通推广要求的商品。
2.5 半托管商品:指商家通过速卖通平台参与的半托管项目并依此向消费者售卖的商品。
2.6 成功销售:推广商品通过营销服务达成交易后,即物流记录显示妥投且买家确认付款付款(或速卖通认为可视为成功交易的其他情形),视为即为成功销售。
2.7 商品实际成交金额:指用于计算成功销售推广商品佣金的佣金基数,除半托管商品和其他速卖通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佣金基数为推广商品成功销售时的实际交易金额,该等金额不包含运输费用、买家确认付款前的退款或其他第三方向卖家收取的相关费用;若推广商品为半托管商品,则该等商品实际交易金额应包含供应链服务费(如物流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2.8 联盟佣金率:指用于计算成功销售推广商品佣金的佣金比率,联盟佣金比率的佣金类型包括单品佣金比率、主推佣金比率、类目佣金比率、店铺基础佣金比率等,具体佣金类型以卖家后台展示为准,联盟佣金率的设置要求、适用规则需符合本协议(尤其是本协议第五条)的要求。
2.9 佣金:作为速卖通向卖家提供营销服务的对价,就成功销售的推广商品,速卖通向卖家所收取的营销推广费用,佣金=商品实际成交金额*对应商品的联盟佣金率。
2.10 天/日:均指自然日,本协议有例外说明的除外。
三、
服务内容及限制
3.1 本协议所约定之营销服务系为卖家投放提供营销推广综合解决方案服务,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协同海外营销联盟系统,为卖家推广商品生成投放所需推广代码,以实现投放之数据统计及计费;
(2)
记录网络用户行为、统计成交和结算数据等;
(3)
针对商家店铺符合渠道选品要求的联盟高性价比商品,在海外渠道核心deal站重点推广;
(4)
其他与营销相关的服务,具体以速卖通在海外广告平台等平台实际展示为准。
注:因卖家体验、设备发展、技术限制等原因,速卖通并无义务保证上述服务可全部或部分实现,具体以速卖通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
卖家了解并同意,营销服务可能因业务发展需要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
3.2 卖家确认并同意
3.2.1 速卖通将在海外营销联盟投放推广商品信息,以便海外发布者基于海外广告平台选择推广商品实施海外推广以促进该等商品之海外销售。为实现本合同目的,卖家同意并授权速卖通将部分服务交由其关联方进行。
3.2.2 速卖通有权根据商品类目等因素,设定不同的最低佣金比率,对于商品类目,以速卖通网站的分类为准;
3.2.3 卖家了解并同意,速卖通不对推广商品是否被海外营销联盟选择以及营销服务之效果,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3.2.4 速卖通有权在不经事先通知地情况下部分或全部拒绝对卖家推广商品之推广,且无须就此向卖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2.5 如卖家因任何原因停止使用营销服务,对于退出生效前已发生之服务以及产生的成功销售订单,卖家应承担全部佣金、其他费用及相关责任;
3.2.6 线上交易是否为成功销售,以及成功销售的金额、时间均以速卖通的记录为准。
四、
服务开通与使用
4.1 您确认,在您申请使用营销服务之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为具备完全的能力使用本营销服务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实体组织。若您不具备前述资格,则您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2)
您必须成为速卖通的卖家,卖家店铺及其商品信息须符合速卖通平台规则,其他条件将于速卖通网站另行公布。如您因任何原因丧失速卖通卖家身份,本协议自动终止;
(3)
无严重违反速卖通平台规则的行为;以及
(4)
其他速卖通认为需符合的条件。
4.2 卖家应当根据速卖通要求提供自身资料,且在使用营销服务期间,对资料信息的任何变更都应及时通知速卖通。
4.3 速卖通有权对卖家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同意卖家使用营销服务,如卖家资料信息的变更在任何时候导致卖家不再符合使用营销服务条件,速卖通有权立即终止或中止卖家服务使用资格。
4.4 卖家可主动申请退出营销服务,具体操作规则参照卖家后台联盟商家操作指南。
五、
推广及佣金计算
5.1 海外联盟营销支持的所有推广方式,除速卖通另有明确约定外,均适用本条约定的佣金计算基本原则。
5.2 卖家通过海外联盟营销设置的推广商品自买家点击该推广链接起15天内(与速卖通另有约定的除外)达成的成功销售,视为联盟营销带来的成功销售,对应的订单佣金按照“商品实际成交金额×商品所适用的联盟佣金率”计算。
5.3 卖家主动点击退出营销服务,生效时间为自点击确认后的美西时间次日零时。自退出生效后,海外广告平台及所有海外发布者将停止对卖家提供任何营销服务并停止所有商品推广,卖家在申请退出营销服务与退出正式生效期间买家下单且被速卖通视为成功销售的订单,卖家仍需根据推广商品适用的联盟佣金率向速卖通支付佣金。
5.4 佣金比率的设置范围,不同类目商品设置范围略有差异,具体以平台系统展示可支持卖家设置的佣金比率为准。
5.5 同一推广行为下,若卖家设置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佣金类型的比率,则其设置的佣金比率应符合“单品佣金比率>主推佣金比率>类目佣金比率>店铺基础佣金比率”的要求,若卖家设置的佣金比率不符合上述要求,速卖通有权在结算环节或其他速卖通认为适当的环节,将卖家所设的最高佣金比率统一应用于所有佣金类型。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针对同一推广行为,卖家设置推广商品因营销服务达成的成功销售按照下列佣金比率的适用规则计算佣金:
5.5.1 如已经设置有单品佣金比率,则优先适用单品佣金比率计算佣金;
5.5.2 如未设置单品佣金比率,但已经设置有主推佣金比率,则优先适用主推佣金比率计算佣金;
5.5.3 如未设置主推佣金比率,但已设置有类目佣金比率,则优先适用该商品所属类目的类目佣金比率计算佣金;
5.5.4 如卖家均未设置单品、主推佣金、类目佣金比率,则按照店铺基础佣金比率计算佣金,店铺基础佣金比率以卖家后台显示的数值为准。
5.6 为更好地实现推广,速卖通有权调整营销服务支持的联盟佣金比率设置维度、范围以及默认的佣金比率,具体以卖家后台实际展示为准。
六、
费用及支付
6.1 对营销服务就推广商品带来的"成功销售额",卖家应按商品实际成交金额向速卖通按联盟佣金率支付佣金。
6.2 卖家确认,商品实际成交金额、联盟佣金率、佣金之数据均以速卖通及海外营销联盟之记录为准。
6.3 卖家同意,如成功销售后发生退货、换货、退款或任何纠纷,相关佣金均不予退还。
6.4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佣金未能足额支付,卖家授权速卖通或其关联公司从卖家其他交易款项或卖家已缴纳任何形式之保证金中扣除,且速卖通有权终止或中止提供营销服务。
6.5 卖家确认,对于海外营销联盟的投放费用,速卖通实际已对佣金之外的部分做出补贴,包括但不限于海外广告平台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佣金提成等;但是,速卖通有权随时部分或全部取消补贴,和/或向卖家收取技术服务费、佣金提成,如卖家不同意支付此等费用,则速卖通有权终止或中止卖家使用营销服务之资格。
6.6 除佣金或速卖通在海外广告平台中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速卖通对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其他服务不向卖家收取服务费,但速卖通保留对该等服务收费的权利,如卖家不同意收费或收费相关条件,则速卖通有权终止或中止卖家使用营销服务之资格。
七、
卖家声明与保证
7.1 卖家保证对推广商品享有合法权利,若该产品或相关信息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违反任何国家(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速卖通有权删除产品信息,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卖家承担;
7.2 卖家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本协议规定之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7.3 卖家保证其向速卖通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情形;
7.4 卖家向速卖通进一步承诺:
7.4.1 卖家保证推广商品、内容不含以下任何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包括但不限于:
(1)
歧视性内容:向任何种族、性别、信仰、国籍、障碍缺陷、宗教信仰、年龄、语言、性取向、性别身份或财务状况的个体或群体宣传仇恨、暴力、骚扰、虐待、威胁或种族主义的广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伤害动物。
(2)
诽谤性内容:污蔑、诽谤或中伤性的广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含过度使用杀戮、流血、暴力枪战或者针对人类或动物的负面描述(例如实际的或隐含的虐待或苛待的图像)的广告。
(3)
亵渎性内容:亵渎神灵或晦涩难懂的广告内容,包括令人厌恶的措词或短语。
(4)
成人内容:宣传成人主题或令人不快的图形内容的广告内容,或以裸体为特征的内容,例如印度爱经、淫秽或色情内容,或宣传“基础知识”以及其他性游戏的内容(不包括避孕药;见下文)。
(5)
有年龄限制的内容:宣传或包含年龄敏感的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包括明确或含蓄地提及频繁或激烈暴力或者任何成人主题的内容,必须妥善投放至目标年龄人群。
(6)
有争议的内容:被认为是具冒犯性或令人不快或含有针对个人、个体企业或机构的人身攻击、欺凌或恐吓行为的广告内容。
(7)
欺骗性或虚假内容:含有欺骗性、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广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欺骗性声明、优惠、商业惯例或虚假学位、认证或文件。
(8)
不当商业实践:不当激励下载或者操纵、过滤或伪造评论、反馈、点击或下载量的广告内容。
(9)
酒类内容:推动销售或消费的内容,或提及酒精饮料使用的内容,必须妥善投放至目标年龄人群。用于促销和/或广告目的的所有文本、图片、视频和音频都必须描述适合年龄的人物和场景。
(10)
医药类内容:促进医药产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或治疗的内容,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州、当地、省以及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11)
赌博活动:广告中禁止暗示任何赌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或抽奖活动。
(12)
危险活动:鼓励危险行为的广告内容;
(13)
合法性存疑:包括非法信息的广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个人隐私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信息;或宣传合法性存疑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所述合法性存疑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速卖通的产品上架政策限制和禁止在 AliExpress.com上架的任何和所有产品。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广告:
a)
宣传成人产品和服务的广告(避孕药具除外;见下文);
b)
宣称与政府项目有联系但却没有书面的政府背书,如所附 URL中不含有 “.gov”。
c)
利用醉酒或因其他原因而忘乎所以的个体的广告内容;
d)
宣传香烟(包括电子香烟)、雪茄烟、无烟烟草及其他烟草产品或烟草使用的广告;
e)
宣传用来绕过版权保护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例如营销或有线信号解扰器;
f)
宣传主要用于销售假冒商品或从事盗版活动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g)
包含或提及快速致富或传销方案或优惠或任何其他欺骗性或欺诈性优惠的广告;
h)
宣传非法或消遣性毒品或吸毒用具的广告;
i)
宣传假冒、伪造或盗版产品或者宣传设计师产品的复制品或仿制品的广告;
j)
宣传枪支、武器、弹药或相关配件的广告;
k)
宣传特定证券或者提供或声称提供内幕消息的广告;
l)
包含未经证实的事实主张和无确实根据的主张的广告;以及
m)
包含或宣传任何非法行为、产品或企业的广告;
7.4.2 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或速卖通平台通过卖家规则或公告明确禁止的内容,违反《全球速卖通平台规则(卖家规则)》的内容;
7.4.3 有违公序良俗的内容;
7.4.4 如果卖家拟在指定内容或广告包含以下内容,应获得速卖通的另行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提交、发布:
(1)
涉及酒精的广告;
(2)
包含技巧游戏的广告内容;
(3)
避孕产品广告。
7.5 卖家承诺在日常经营期间诚信行事,严格遵守与速卖通之各项协议及速卖通平台不时发布、修订的各项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全球速卖通平台规则、营销服务相关规则等;
7.6 卖家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其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速卖通或其关联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卖家应对速卖通进行补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八、
有效通知
8.1 速卖通向卖家发出任何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页面公开区域公告、个人网络区域提示、手机短信或常规信件等方式,且该等通知应自发送之日视为已向卖家送达或生效。
8.2 卖家同意,对于向速卖通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发至速卖通对外正式公布或以8.1条所述方式告知卖家的电子邮件、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等联系信息,或使用其他速卖通认可的通知方式进行送达。
九、
有限责任
9.1 本协议下速卖通提供的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速卖通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
9.2 速卖通对服务所涉的技术和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均不作承诺和保证。
9.3 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速卖通均不对由于网络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不可抗力,战争,政府行为,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9.4 不论是否可以预见,不论是源于何种形式的行为,速卖通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无论速卖通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9.4.1 使用或不能使用服务;
9.4.2 通过服务购买或获取任何商品,样品,数据,信息或进行交易等,或其他可替代上述行为的行为而产生的费用;
9.4.3 未经授权的存取或修改数据或数据的传输;
9.4.4 第三方通过服务所作的陈述或行为;和
9.4.5 其他与服务相关事件,包括疏忽等,所造成的损害。
十、
协议解除、终止
10.1 营销服务于下述任一情形下终止:
(1)
卖家主动申请退出营销服务;
(2)
速卖通单方通知卖家终止使用营销服务;
(3)
卖家不再符合使用条件;
(4)
卖家违反速卖通入驻协议、相关服务条款、任何规则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依据协议终止营销服务;或
(5)
其它速卖通认为需终止营销服务的情况。
10.2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卖家都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
十一、
争议解决及其他
11.1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因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速卖通和您均同意由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管辖。
11.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11.3 速卖通于卖家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卖家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11.4 本协议应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任何事项达成的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安排、谅解和通信。
11.5 速卖通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转让将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通知,卖家承诺对此不持有异议。